藥店要注意!老人進店應看護!不慎摔傷賠償四萬元
2020-01-02行業(yè)資訊
顧客在藥店被絆倒受傷,藥店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?近日,宜興人民法院徐舍法庭公開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,在法官的釋法協(xié)調下,案件最終得以調解。70多歲的潘老太家住徐舍鎮(zhèn),因身體原因經常去鎮(zhèn)上的藥店買藥。2018年10月的一天,潘老太在一藥店買完藥結賬后,被收銀臺前的電子秤絆倒摔傷。經醫(yī)院診斷,潘老太右股骨粗隆間骨折,被鑒定為十級傷殘。潘老太認為,其是在該藥店內被電子秤絆倒才會受傷,該藥店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于是,她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該藥店賠償醫(yī)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萬余元。得知被告上法院,該藥店提供了照片,證明店內的電子秤并不影響顧客通行。“她結賬后倒退了兩步,所以才會沒有注意到周圍環(huán)境而跌倒。”該藥店認為,潘老太對于損害的發(fā)生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,只同意在合理的責任范圍內給予一定賠償。經審理,法庭認為,藥店作為經營場所,管理者有義務保障店內顧客的人身安全。電子秤的擺放雖然沒有阻礙到正常的通行,但仍會有一定的安全隱患。潘老太年事已高,在店內活動時,藥店應對老人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看護。綜合以上,法庭認為,藥店一方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潘老太摔傷事故的發(fā)生存在一定的過錯,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最終,在法官的耐心調解和解釋下,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藥店同意賠償潘老太損失4萬元,潘老太也對此表示滿意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規(guī)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對公共場所管理者來說,諸如電梯故障、地面濕滑、物品掉落等原因可能造成的損害,都在其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。因此,法官提醒公共場所管理者,注意對場所內的設施進行及時檢修,并放置防滑墊、警示標志等,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加以引導,以更加細致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風險損失。內容來源于網絡,本站只對上述內容進行整理,對文中陳述、觀點判斷保持中立,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、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,僅作參考。如有侵權,請及時聯(lián)系我們刪除。